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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019-01-29      审核人:责任编辑  次阅读


(设备实验管理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保护环境,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工作的教学、科研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四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各单位领导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设备实验管理处对全校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验室,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出入口处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要求,设放射性标志、防护安全联锁、报警及工作信号装置。工作人员要经常对防护设施,报警系统进行检修,使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六条 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实验人员应了解放射性同位素的性质,熟悉操作规程。做到用好、管好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丢失,不得随意转让,不得超计量操作。

第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对进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教育,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使学生了解实验的规章制度,了解相关药品、材料的特点,掌握取用方法,确保实验绝对安全。

第八条 放射性专业实验室,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从使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和专业知识培训。

操作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动作,确保教学、科研顺利进行。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放射源库内,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存放在一起。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库内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借还手续,在完成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后,应及时将其归还源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不得在实验室存放。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用后的固体废物、废源及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处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处理,严禁随意堆放、掩埋和焚烧,以避免不必要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需报废处理的必须由各单位统一填报申请,经设备实验管理处批准后,送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使用放射性和大型辐射的单位应制定出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发生事故要尽快报告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张挂在明显处,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设备实验管理处

20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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